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南京赛*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王*与上海瑞**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民**有限公司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忠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金**有限公司、郭**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朱**与徐州意**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家港**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苏州森**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苏州易**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戴**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