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林诉被告金*限公司、第三人郭*东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林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王*与上海瑞**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上海民**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民**有限公司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忠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朱**与徐州意**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家港**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苏州森**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苏州易**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戴**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