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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金**有限公司、郭**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林诉被告金*限公司、第三人郭*东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林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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