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戴*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杜*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杜*已预交),由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王*与上海瑞**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忠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金**有限公司、郭**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徐**、朱**等与无锡市**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京**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朱**与徐州意**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家港**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殷*等与江苏华**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苏州森**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苏州易**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