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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