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理委员会诉被告江苏*限公司、南京新*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句容市*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南京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句*管理委员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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