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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理委员会与南京新**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委员会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市句容人民法院(2014)句商辖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查明,原审法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理委员会与被告南*问有限公司、江苏茅*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被告南*问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方*代表人系句*市委常委,对本案的处理可能产生不当影响,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镇江*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上列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起诉两被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系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两被告以原告方法定代表人是句*市委常委为由,提出要求将本案移送镇江*民法院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南*问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问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南京新*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主诉讼(2014)镇知民初字第6号在镇江*民法院审理,股东会是按镇江*民法院审判长的意见依法召开的,本案应由镇江*民法院管辖。3、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句*市委常委,本案在句容市有重大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也应由镇江*民法院管辖。综上,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或者镇江*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依法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江苏*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及在句容市有重大影响案件没有依据。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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