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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扬州紫**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扬州紫*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0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张*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即原审被告扬州*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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