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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SHI与昆山美**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山美*限公司(下称美*司)因与被上诉人WEISHI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知商外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WEISHI一审诉称,美*司系由HONGXIXUE、ZHOUJUN、JOHNNYGIANGHO、WEISHI、昆*中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天图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天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HONGXIXUE担任董事长,WEISHI的持股比例为3.224%。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WEISHI回美国探亲,返回中国后从另一股东ZHOUJUN处得知,美*司董事长HONGXIXUE于2014年12月28日召集了临时股东会议,对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进行了投票。但美*司至今未向WEISHI及ZHOUJUN提供决议及会议记录。美*司2014年12月28日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应予撤销。WEISHI故诉至昆*院,请求撤销美*司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美*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系涉外重大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属于涉外商事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授权指定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下称(2008)民四他字第12号)及江苏*民法院《关于指定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下称苏高法(2008)204号)之规定,昆山市人民法院(下称昆*院)自2008年7月1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无诉讼标的额,依照WEISHI提供的证据,本案在本辖区内并无重大影响,美*司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案不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昆*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美*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美*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WEISHI的诉讼请求虽无诉讼标的额,但决议撤销涉及到公司的基本运营及企业基本信息,而美*司的注册资本为192.5万美元,已经超过昆*院受理诉讼标的额2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08)民四他字第12号、苏*(2008)204号两份司法文件,昆*院对于其辖区内标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其中一方当事人为美国籍公民,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且本案没有诉讼标的额,因此昆*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应当以美*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认定诉讼标的额的标准。而美*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昆*院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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