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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限公司与泰州魏**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0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依据泰州*限公司与瑞士*限公司之间的合资合同第二十四章的有关仲裁的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根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泰州*限公司与瑞士*限公司之间的合资合同第二十四章规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最*法院已经于2012年3月1日确认其仲裁条款无效。原审法院经审查,在当事人未达成仲裁条款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确定诉讼管辖法院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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