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安徽天*有限公司、第三人蔡*、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耿*提供确认的送达地,传唤耿*无正当理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耿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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