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等与玉环县**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李**、游祥游、李**、叶*、李*其与被告玉**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李**、李**、林**、李**、郑*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李**、游祥游、李**、叶*、李*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李**、李**、游祥游、李**、叶*、李*其共同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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