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又以股东刘*、常*与王*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刘*、常*受让王*持有安徽*限公司的36%的股权,且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