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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周**与安徽荣**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周*诉被告安徽荣*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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