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上*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