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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石河子**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石*责*司(下称市政工程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6月7日,被告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作出三项决议,并欲依据董事会议决议执行权利,但该董事会议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召集程序和主持程序均与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不符。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2013年6月7日的董事会决议,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董事会召集与主持程序均合法,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市政工程公司由刘*、王*、王*、袁*、陈*等18位自然人股东及石河子*护管理处出资成立的有限责*司,刘*为公司董事长,刘*、王*、王*、袁*及石河子*护管理处为董事会成员,陈*为监事。被告公司章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以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2013年5月21日,被告的董事王*、袁*给其余三位董事发通知,内容为“根据石河子*责*司章程规定,通知2013年6月7日上午10时在石河子*责*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石河子*责*司董事会会议,会议议题有关石河子*责*司总经理解聘、聘任事宜,特此通知”。被告的董事长刘*不能参加此次董事会,书面委托被告的监事陈*参加,委托书的内容为“本人因有事,不能参加2013年6月7日召开的石河子*责*司董事会,现委托陈*为代理人,代表我参加董事会会议,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陈*在董事会会议上的表决的法律效力与我本人参加会议相同”。2013年6月7日,被告的董事王*、王*、袁*、石河子*护管理处的法定代表人孟*参加及刘*的授权委托人陈*参加此次董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显示主持人为陈*、会议召集提议人为王*、陈*,董事会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1)同意免去王*总经理职务。(2)责令王*在2013年6月9日前将公司公章、合同章、资料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人员资格证书等各类有效证件全部移交给公司办公室晏*,由监事会主席陈*监交。(3)同意聘任袁*为石河子*责*司总经理。王*、袁*、陈*(刘*的委托人)、孟*投赞成票,原告王*投了反对票。

庭审中,被告辩解陈*虽不是公司董事,但其是受董事长刘*的委托,全权代理刘*参加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参加并主持董事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陈*主持此次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被告召开的此次董事会为临时会议,由董事袁*、王*提议召开,符合被告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的董事长刘*因故不能参加此次董事会,其委托的人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及监事陈*,且明确了委托事项为行使表决权,而在此次董事会会议中陈*是做为主持人的身份,被告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陈*不是被告的董事,其主持此次董事会是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亦明确主持董事会的只能是公司的董事,故被告召开的此次董事会会议,主持程序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此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2013年6月7日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案受理费35元,送达费90元,合计1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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