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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限责任公司与王**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限责*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阿克*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阿市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新*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阿*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新*公司仍不服并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阿*申字第85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我院再审后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阿*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1)阿*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阿市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阿克*法院重审。阿克*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阿市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被告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蒲*、陆*,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被告*公司以公开拍卖的方式竞拍公司全部资产及股权,3月19日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以“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与新*公司签订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资产及股权受让权。2011年4月王*外出期间,被告*公司以电话形式通知王*拟召开股东大会。2011年5月2日,被告*公司董事艾*召集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公司股权转让及董事会、监事会改选事宜,经过讨论表决,股东大会通过了三项决议:一、王*丧失股权购买资格,由娄*受让;二、选举艾*、马*、蒲*为董事会成员;三、选举夏*、艾*、高*为监事会成员。据此被告*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与娄*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原告王*以公司召开股东会为通知其参加,程序违法,造成表决明显错误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被告*公司提交的2011年4月17日用手机与原告王*通话的录音整理资料总虽显示有2011年4月16日公司曾与王*通话并告知5月2日召开股东大会的记载,但该段话系公司方所说,从王*的对话中不能准确反映王*认可4月16日接到过公司要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王*又始终否认2011年4月16日接到过公司通知开会之事,而4月17日距5月2日不足15日,因此被告*公司于2011年5月2日召开股东大会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属程序违法,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决议应予撤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新疆阿*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日股东会通过的“王*丧失股权购买资格,由娄*受让;选举艾*、马*、蒲*为董事会成员;选举夏*、艾*、高*为监事会成员”会议决议。

上诉人诉称

新*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本案争议焦点就是上诉人是否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股东会通知义务。从时间上推算无论从2011年4月16日还是4月17日至2011年5月2日,都符合公司法提前十五天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以4月17日距5月2日不足十五天为由,撤销股东会决议,是对事实错误的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公司股东会决议。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辩称:上诉人是4月17日通知我的,不是4月16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务公司于2011年5月2日召开股东会议,召集人是否在股东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通知被上诉人王*并说明理由?根据《公司法》及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对上诉*务公司于4月16日以电话形式通知其于5月2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事宜的事实不予认可,由于4月16日的电话通知虽有通话清单可证实,但因未录音,无法证实通话内容,原审法院不予认定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双方对新*公司于4月17日电话通知王*召开股东大会这一事无争议,故可以确认2011年4月17日上诉*务公司采取电话方式通知王*召开股东会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关于对期间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2011年5月2日为法定休息日,原审法院认定4月17日距离5月2日不足15日,符合法律规定。上诉*务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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