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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限公司与沈**、吴江力**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限公司与被告沈*、吴江力*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被告在庭外协商且双方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湖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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