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珊瑚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绍兴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财产保全费3025元,实际支出费1080元,合计人民币91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