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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料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绍兴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财产保全费2525元,实际支出费1080元,合计人民币78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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