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绍*有限公司、被告刘*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6年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财产保全费2275元,实支费1080元,合计611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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