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绍*有限公司、绍兴市*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与被告绍*有限公司、绍兴市*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有限公司、绍兴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有限公司、绍兴市*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绍兴*有限公司、绍兴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财产保全费1775元,实支费1080元,合计561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