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宜*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宜*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其他诉讼费420元,合计1470元,由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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