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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宁波宜**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宜*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宜*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其他诉讼费420元,合计1470元,由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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