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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赵**、孟**等返还投资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潘*、原审被告赵*、孟*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浦永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南*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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