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蒋*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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