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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扬州博**限公司、扬州新**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扬州博*限公司、被告扬*理有限公司、被告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就被告扬州博*限公司、被告扬*理有限公司、被告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扬州博*限公司、被告扬*理有限公司、被告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原告王*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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