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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与扬州市神居**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扬诉被告扬州市神居山庄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扬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20元,合计6270元由原告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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