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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属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儿李*,2012年11月6日出生,现年2周岁半。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有家庭暴力,我经常遭到被告的毒打,被告的性格暴躁的脾气依然不改,我在呼市打工期间,2015年6月1日被告醉后殴打我,我报警后,被告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攸攸板镇派出所行政拘留。我与被告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小孩太小,不能自理,怕给小孩带来压力。我与原告感情挺好的,我与原告2011年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儿李*,现年2周岁半。原告说的离婚理由是事实,偶尔打一次,不是经常性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李*,现年2周岁半。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认打过原告但当庭表示要改掉以前的坏毛病,恳请原告能给一次机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了子女利益,有一个完整的家,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包容对方,生活上互谅互让,相信夫妻关系会得到维持和改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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