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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办理了结婚典礼,并于201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某,现年4周岁,结婚后,被告领取工资但不养家,经常在外玩,致我们母女无法生活。近日,被告全家人殴打我,把我的手机打碎,并将我和女儿送到我父母家,向我父母说要和我离婚,他要回常州老家。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有感情的。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某,现年4周岁(2011年5月5日出生)。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能够及时和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质证,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团结协作,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四年,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女。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有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张*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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