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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海*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甲诉被告海*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甲、被告海*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成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微,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被告又对我出言不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自从嫁给原告后一直都在替原告还债,我们争吵原因是原告挣钱不往家拿,全部贴补其子女。我们已成婚十几年,我为家庭付出也很多,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有时争吵,导致夫妻之间关系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核实双方均认可原告婚前财产有:沙发一套、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家具一套、双人床一张及位于五原县平房正房三间、南房四间及院落一处。婚后财产有:茶几一个。双方均认可债务有:欠吴某乙5000元、吴*3000元、韩某某1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在案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再婚,但共同生活十几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一些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当正确对待,相互理解,互相沟通,和睦相处,从原、被告夫妻现状来看,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改正各自的缺点,正确处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能够和好生活的,庭审中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加之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吴*与被告海*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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