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某某与郝*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某某诉被告郝*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2004年3月份被人贩拐骗,来到了五原县胜丰镇明星村二社,同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被告,并同居生活在一起,于2004年6月25日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是再婚)。由于结婚前与被告不认识,相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女孩,叫郝*,现年10周岁,被告再婚带一女孩,叫郝*,现年14周岁。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加之被告经常赌博,输的赌债我替他偿还,被告的此种行为我实在难以忍受,生活无法继续下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长女郝*由被告抚养,次女郝*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04年3月经人介绍我与原告同居三个月后领取了结婚证,因我离过婚,十分珍惜第二次婚姻,婚后对原告百般呵护,疼爱有加,夫妻感情甚好,并生育一女孩,郝*,现年10周岁。2015年4月份,我发现原告微信中,同一男人聊天称呼老婆、老公,我很生气,酒后控制不住自己出手打了他,一女人上来拉架,我失手将这个女人打伤,为此派出所拘留了我,并不是因为打伤她才拘留的。原告说我将她打的昏迷不醒是夸大其词。综上所述,我认为我殴打原告是一时压不住火气所致,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判决不准予我们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6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是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叫郝*,现年10岁,被告再婚前有一女儿,叫郝*,现年14周岁。家庭财产有:太山牌四轮车一辆,助力摩托车一辆、新艺牌电动车一辆、地膜机一台、耘锄一台、犁一把、粉碎机一台,羊8只(大羊5只,小羊3只)、32英寸长虹牌液晶电视一台、容升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无存款,无债权,有债务149000元(欠城南信用社贷款60000元、窦*49000元、王*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结婚,感情基础较差,但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女孩,叫郝*,现年10周岁。双方在十余年的婚姻存续期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也未提供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应不准予原告海某某与被告郝*甲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海某某与被告郝*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