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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从2011年7月20日结婚以来,被告一直酗酒成性,屡次生事,且出现家庭暴力,去年9月份酒后把我一顿暴打,身上出现多处於青,到现在还有咳嗽的毛病。今年5月23日晚又因酒醉实施家庭暴力,有照片和撕下的头发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直到现在我也不敢回家,四处躲藏,请求法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并承担孩子上中专的合理费用、生活支出每月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结婚证两本,证明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照片8张,乌后旗旗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受到被告殴打产生的伤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建立一个家庭不容易,我们感情还没有破裂,我还想维持我们的婚姻,我可以今后戒酒。我们的家庭积蓄都是由原告支配,我的工资卡一直是原告拿着的。我们不是经常打架,我也不是经常酗酒了,同时原告也殴打我,且从去年开始酒后夜不归宿。我们没有其他问题,我不想离婚,我想维护我们这段婚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原被告婚后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乌后旗住房一套,总价款205840元,首付65000元,按揭贷款140000元,已还35000元。索尼电视机一台,布艺沙发一套,餐桌一个。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电子钢琴一架,雅马哈电子琴一台,1.2米鱼缸一个。无存款。无债权。共同债务有借李*10000元,借菅小喜3000元,下欠中*银行装修贷款750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原告诉讼要求离婚的起因是由于双方婚后时有争吵和被告酒后的不当行为产生矛盾所导致。本院认为,在一个家庭当中相互争吵从而产生一些夫妻矛盾在所难免,对此相互都应容忍和克制,尽管被告酒后会产生一些不当言行,但不应就此全盘否定一个人的品行,且被告在庭前调解中及庭审中表现出积极承认和改正错误的态度,要求给自己一次机会,故本院也希望原告能站在维护家庭稳定的大局来考虑问题,毕竟离婚对于双方多年的感情投资是一个重大的损害。同时被告也应该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尽量避免和克制自己的一些不良言行影响到自己的家庭和谐和稳定。夫妻双方都应互相尊重和关爱,都要有对彼此负责的一种人生态度。珍惜双方辛苦建立起来的家庭的稳定。基于被告积极承认和改正错误的态度,同时希望能给一个和好的机会,所以从维护家庭的稳定及综合双方实际情况,不予准许双方离婚。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处理,由于上述问题的调整是建立在准许离婚的前提下,故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综合以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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