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聂*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李某某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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