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好,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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