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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0年7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张*(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来因为原告身体不好,并且又下岗,被告嫌原告钱挣得少,无法满足被告的消费,被告经常找借口和原告吵架,长期的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3年8月5日,原告被告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开家,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回来,打电话也不接,原告多次找被告,但都没有找到,这种夫妻生活已经名存实亡,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未答辩、未出庭。

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7月3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二、住房证一份,证明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武源一道街20号828栋3单元302门的房产为基建公司的公产房。

证据三、柏*、刘*、李*、三人的证人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至今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柏*因工作太忙不能到庭,刘*在广东佛山上班,不能回来,李*因为工作很忙,不能到庭。

证据四、证人刘*乙出庭证实其是刘*甲的大哥,黄某某于2013年8月5日走的,到现在已经快两年没有回来了,没有一点消息。其经常去刘*甲家中,开始刘*甲还不说,后来经常问他,知道了黄某某找不到的事。黄某某和我认识的亲属都没有联系。

证据五、证人刘*出庭证实其弟妹有将近两年离家出走,没有回来。她走的时候,弟弟有病住院了,我们都去看他,弟妹就没有在场,之后,我们就一直没有见过她,打电话就是关机,或者不在服务区。从那时到现在就没有和她联系过。

被告未出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与分析,合议庭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0年7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刘*(已成年)。2013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哈尔滨市道外区武源一道街20号828栋3单元2楼2号的房产系原告承租的公产房,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以维护合谐的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吵后,双方不能互谅互让解决夫妻间的矛盾,彼此不能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且被告不负责任的离开家庭,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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