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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的接触、了解不够,草率的与被告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还经常威胁原告,在原告怀孕3个月时还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流产,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婚后从未对家庭的生活开支支付过任何费用。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加之对方性格不和,使原本就比较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而且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蒋某某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1、原告主张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脾气暴躁,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还说原告的流产系被告殴打所致,导致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实际的情况恰恰相反,是因为原告的脾气暴躁,常常对被告恶语相加,最终也是因为原告的赶逼,被告才无奈离家回到杭州生活,在结婚之前,被告因没有自己的小孩,所以明确的告诉原告,被告想与原告拥有自己的孩子,但在原告成功怀孕后却私自用流产药将孩子打掉,而不是如原告所说是因为被告的殴打才导致孩子的流产;2、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婚后从未对家庭的生活开销支付过任何费用,但事实上被告非但没有赌博的恶习,还处处为家庭在不断的付出着,在结婚之初,被告就给予原告50000元作为结婚所用,之后也经常以各种名义出资作为家庭的生活开支,以及出资20000元作为装修费用,但最终却是换来被赶出家门的结局。综上,原告与被告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被告都已有思想准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要为对方多考虑,也盼望着原告能为被告生个孩子,所以被告在与原告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但原告及其家人的行为太让被告失望,不停的虐待被告,甚至威胁被告,这种行为已彻底伤透了被告的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原告吕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二、证明一份,证明吕某某、蒋某某、黄*在原告住所居住,蒋某某居住一年后离开。

被告蒋某某未到庭,未质证。

本院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核与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虽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分居已经两年,故结合本案的情况,对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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