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0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静,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2006年06月19日,郭某某与张*某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2006年08月16日出生)。婚姻初期感情尚可,后郭某某逐渐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口角、打架。2015年8月4日,张*某用啤酒瓶子扎入郭某某小腿,深至骨头,导致郭某某住院半个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某某诉请:1、郭某某与张*某离婚;2、婚生子张*由张*某抚养,郭某某不给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183,600元依法分割;4、个人衣服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张某某不同意与郭某某离婚,愿意和郭某某继续生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价值104,600万元,共同债务24,700元。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郭某某、张某某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郭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户口,拟证明:郭某某、张某某及婚生子张*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

证据A2、结婚证2份,拟证明:郭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证据A3、诊断书及照片各1份,拟证明:张某某对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证据A4、病例,拟证明:张某某导致郭某某小腿肌肉断裂深达腓骨的事实。

张某某对郭某某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A2无异议,对证据A3、+A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郭某某受伤系张某某意外导致,不是实施家庭暴力。

张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B1、欠据6份,拟证明:张某某、郭某某夫妻生活期间共同债务24,700元。

郭某某对张某某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B1中7,000元债务无异议,对剩余17,700元债务有异议,认为剩余17,700元债务系郭某某不在家期间张*私自借款的,郭某某并不知情。

本院确认:郭某某举示的证据A1、A2经张某某质证无异议,以上2份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A3、+A4能证明郭某某受伤住院的事实,无法证实郭某某受伤系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张某某举示的证据B1经*某某质证有异议,但郭某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06月19日,郭某某与张某某在方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6年08月16日,生育婚生子张*。现双方因生活锁事发生争执后,郭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三二四农用车、播种机、灭轧机、插秧机、旋耕机各一台,农用大棚一架,2015年水稻收益约41,000元,玉米收益约45,000元,共同债务为24,7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某某与张某某是否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本院认为:郭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已建立起比较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张某某不同意离婚,可认定与郭某某仍具有夫妻感情,双方应对婚姻中出现的矛盾及时沟通,妥善解决。郭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某某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郭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