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赵长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赵长城离婚纠纷一案,依*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