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刁红山、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2006年3月出生),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因双方感情不和,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现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吴*(2006年3月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结婚证两份。意在证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关系;
证据二、依兰县*民委员会及依兰县公安局江湾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吴某某外出务工多年,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举示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吴*(2006年3月出生),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因双方感情不和,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现被告张*外出务工多年,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生女儿吴*(2006年3月出生)由原告田某某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