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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同居,后于2004年2月23日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女李*已独立生活。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不久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已5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吴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未提供答辩及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张,意在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2份,意在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

据三、常住人口登记卡,意在证明原、被告婚*女孩李*于1995年8月17日出生已成年;

证据四、介绍信,原、被告所居住的双城市*民委员会及双城市公安局乐群派出所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于2010年3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

庭审中,被告未出庭,对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证据一是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可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可以证明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证据三可以证实原、被告婚*女孩李*已成年;证据四可以证实被告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后,再没有与家人联系,因此,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同居,后于2004年2月23日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女李*已独立生活。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10年3月1日离家出走打工,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经5年之久。故原告诉讼到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2月23日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取得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理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但被告于2010年3月1日离家出走务工,再没有与家人联系,双方分居已满5年,且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及第二款(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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