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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某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8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孩曹*、一男孩曹*。婚后初期感情可以,后发现我俩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口角打架,以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3年10月份扔下孩子离家出走,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故我要求一、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曹*、曹*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代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曹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及双方子女的自然状况。

证据二,结婚证,主要内容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代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

证据三,方正县得*民委员会证明,主要内容为:代某某是我村村民曹某某之妻,二人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名子女,但代某某于2013年10月份从家出走,扔下两个孩子,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代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原告诉讼主张和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代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曹*、一男孩曹*。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口角打架,以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3年10月份扔下两个孩子离家出走,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婚生子女曹*、曹*。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虽然和被告代某某登记结婚,并且生育了子女,但被告代某某于2013年10月份扔下两个孩子离开居住地去向不明,原、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子女曹*、曹*乙由原告抚养至二子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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