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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李*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无答辩意见。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举证宾县档案馆婚姻登记证明一份,拟证明双方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未出庭,无质证意见。亦为向法庭提交证据。

合议庭经合议,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对原告证据因是有关机关出具,客观真实,本庭予以彩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居半年多。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已分居半年多,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审++判++长*墨+莲

审++判++员+++张*+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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