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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某某诉称:邢某某、王某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09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尚好,后由于家庭琐事总是争吵,2010年9月份王某某离家出走,杳无音讯,邢某某多次寻找王某某,王某某将家中存款拿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邢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诉讼费用由邢某某负担。

被告王某某无答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邢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邢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邢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

证据A2.宾州镇人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宾县公安局宾州镇胜利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拟证明:王某某原居住在宾州镇胜利街五委三十组,2010年9月份离家不走,不知去向。

王某某未发表质证意见,未举示证据。

本院确认:证据A1、A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邢某某、王某某于2009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某于2010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邢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邢某某、王某某离婚;诉讼费用由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邢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王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邢某某诉请离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各人。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洪臣

审++判++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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