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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张*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张*甲、张*乙于2012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取名张*,现年25个月。双方婚初感情好,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口角吵打,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张*甲要求与张*乙离婚;婚生女孩由张*乙抚养;债权35,000元依法分割;座落于宾县宾州镇二龙山村杨家屯建筑面积70平方米砖房要求分割一半归张*甲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有孩子感情没破裂,也不同意自己抚养孩子,房子是张*乙的父母去年拿钱盖的,不同意张*甲分割房子,债权不属实不存在。张*甲的离婚理由不成立,双方没有性格不合,没有因为家庭琐事口角吵打,感情没到破裂的程度。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张*乙发表了质证意见。

张*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张*、张*乙系夫妻关系。

张*对张*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没异议。

张*乙未举示证据。

本院确认:张*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张*乙于2012年6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30日生育一名女孩张*。张*以双方婚初感情好,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口角吵打,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与张*乙离婚。张*乙以双方育有一女,张*所述不属实,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婚最本质的因素和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姻法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张*甲与张*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说明双方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琐事方面存有争议出现矛盾,应互谅互让,理性解决,不应轻易离婚。双方虽自2015年8月份分居至今,但期间张*乙两次接张*甲回家的行为表现出了不愿离婚,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良好态度。张*甲未举示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张*乙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不准予张*甲与张*乙离婚。因离婚是子女抚养、财产和债权分割的前提,现张*甲与张*乙的婚姻尚未解体,故本院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权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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