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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月10日未登记而同居,于2013年1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女陈某某,现年27岁,已成家。次女陈某某,现年24岁,已成年。三女陈某某,现年11岁,在校读书。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陈某某归原告抚养。

被告未出庭,亦无书面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A1:结婚证两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证据A2:宾县常*委员会证明一份。意在证明被告陈某某系宾县常安镇常安村常安屯村民,此人已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举示的证据A1对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A2形式合法,内容对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月10日,未登记而同居。于2013年1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女陈某某,现年27岁,已成家;次女陈某某,现年24岁,已成年,现在外打工。三女陈某某,现年11岁,在校读书。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被告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陈某某归原告抚养。

关于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已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陈某某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有利。原告要求婚生女孩陈某某归其抚养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个人衣物归各人。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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