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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李*甲与李*乙于201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李*丙,现年5岁。双方因感情不合无法继续生活,李*甲要求与李*乙离婚,婚生子由李*乙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李*乙抚养,要求李*甲一次性拿齐抚养费300,000.00元。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李*乙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李*甲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拟证明:李*甲与李*乙经过婚姻登记,系合法夫妻。

李*乙对李*甲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无异议。

李*乙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出生证明,拟证明:双方婚生子李*丙于2012年8月29日出生。

李*甲对李*乙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无异议。

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对两份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甲与李*乙于201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李*丙于2012年8月29日出生。双方在最近一年的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缺乏沟通,造成感情破裂,一致同意离婚。李*乙同意抚养婚生子李*丙,要求李*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00.00元,李*甲表示没有能力,只能按正常标准按月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李*甲要求与李*乙离婚的诉求能否支持;二、婚生子的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支付的问题。

关于李*甲要求与李*乙离婚的诉求能否支持的问题。李*甲与李*乙在近一年的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感情不和,并已分居1年之久,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李*甲请求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支付的问题。李*乙同意抚养婚生子,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及数额,李*甲为农民,无固定收入,更非高收入人群,无能力一次性给付全额抚养费,可按标准按月支付。李*乙要求的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李*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李*乙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二、婚生子李*丙由被告李*乙抚养,原告李*甲自2015年9月份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300.00元,至该子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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