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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金*甲于1991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两名女儿已经成年,婚生子金*乙生于1999年5月。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金*甲动手殴打王某某,王某某不堪忍受,要求与金*甲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金*甲未答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王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结婚证,拟证明:双方于1991年9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

证据A2.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婚生子金*乙于1999年5月18日出生,年满16周岁。

证据A3.巴彦县公安局第四派出所及巴彦县*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拟证明:金*甲已离家出走10余年,现下落不明。

金*甲未举示证据。

金*甲未到庭诉讼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确认:王某某所举示的证据A1、A2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及婚生子的年龄,应予认定;证据A3派出所与村委会分别为当地人口管理部门及基层组织,能够证实金*甲近几年的生活动态,对该证据应予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金*甲于1991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3名子女,两名女儿均已成家独立生活,长子金*乙(16周岁)现已辍学打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金*甲因双方吵架离家,至今已10年之久,现下落不明,与王某某无任何联系。王某某坚持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原告的诉讼主张、举示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某与金某甲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

关于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王某某与金*甲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不和,并且金*甲离家已有10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经公告查找无下落,致使王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王某某诉讼请求离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金*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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