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何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全某某给付抚养费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何某某与全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全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至2015年2月全部付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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