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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X、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诉称,2015年1月26日,李X与被告刘XX经人介绍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李X发现刘XX经常酗酒,并因此导致两次流产,严重影响了二人正常的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感情已破裂。李X要求与刘XX离婚并要求刘XX返还结婚用款1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XX辩称,其与原告李X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李X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李X与被告刘XX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李X给付*XX120000元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120000元的性质。围绕以上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刘XX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2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刘XX认为家庭琐事引起的矛盾并未影响到夫妻的感情,李X则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2015年1月19日,李X通过其父亲李*的账户向刘XX的银行账户打款140000元。上述事实有李X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刘XX提供的银行汇款收据、照片及双方的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X与被告刘XX婚前相处融洽,婚姻基础稳定,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并未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李X认为刘XX有酗酒行为及两次流产行为的陈述因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李X与刘XX因为对彼此的信任与忠诚确立了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应倍加珍惜并维护好婚姻关系,对于家庭琐事应冷静处理,多沟通多包容,和睦相处。李X要求与刘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李X与被告刘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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