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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到庭参加了诉讼。郑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其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张*某,1996年10月16日生)。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且郑某某不尽家庭义务,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张*诉至法院,要求与郑某某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张*某,1996年10月16日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郑某某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张*无法与郑某某取得联系。因此张*诉至法院,要求与郑某某离婚。审理中张*提供了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其与郑某某系夫妻关系;密山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本村居民张*与郑某某是夫妻关系,于1996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张*某。郑某某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不在本村居住,至今没有音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互有扶助的义务。但被告郑某某无故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至今,对家庭不负责任,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张*要求解除与郑某某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某由原告张*抚养。

三、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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