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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1月9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黄*到庭参加调解,书记员张*担任记录。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与被告黄*双方于2003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8月生育一孩子。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大,婚姻感情基础差。婚后不久,由于打工的收入无法维持家庭生活开支,一家人只好分开,从而造成夫妻间聚少离多。从2007年到现在两人未见过面,分居长达6年之久。现双方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黄*于2003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8月生育儿子黄X。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与被告黄*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黄X由被告黄*抚养,原告陈*每月负担儿子黄X抚养费4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于每月30日前汇至被告黄*农村信用社账户;

三、原告陈*补偿被告黄*5000元,2013年1月9日支付3000元(当庭兑现),余下2000元定于2013年2月9日前支付完毕;

四、原告陈*随时可以探视儿子黄X;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期履行义务,逾期则按中*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于约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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